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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3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艳芳与驻马店市龙建置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同启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芳,驻马店市龙建置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同启投资有限公司,杨明,刘玉俊,谢东升,谭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147号原告孙艳芳,女,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代理人刘傲,驻马店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驻马店市龙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与文化路交叉口。被告驻马店市同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与文化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叶波冰,总经理。被告杨明,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刘玉俊,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告谢东升,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告谭晓明,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芳与被告驻马店市龙建置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同启投资有限公司、杨明、刘玉俊、谢东升、谭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艳芳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