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恢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秦中森与郭行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中森,郭行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725号申请人秦中森,男,1978年4月5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郭行盛,男,1986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辉县市。秦中森申请执行郭行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秦中森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行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转让费32000元,及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5分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348元、执行费384.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郭行盛履行案款1000元,已给付申请人。余款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武志方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保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