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岳金生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金生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21刑初46号公诉机关:曲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金生,男,1956年7月9日出生,2017年4月8日因涉嫌犯妨害公���罪被曲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同年5月27日被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曲沃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金生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司冬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金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7日22时40分,曲沃县公安局民警参加本局组织的统一清查全县黑加油点行动,依法对曲沃县乐昌镇城西大运路北金鑫停车场内的黑加油点进行检查时,曲沃县西南街村村民付某酒后骑摩托车送该停车场房东被告人岳金生回家,二人酒后在金鑫停车场见到执勤民警,对执勤民警谩骂,被告人岳���生用拳头殴打民警张某,致张某身体受伤,在其他民警依法制服岳金生时,被告人岳金生反抗撕扯民警,付某见状继续对民警谩骂,后二人被曲沃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制服。经鉴定,民警张某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岳金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岳金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7日,曲沃县公安局组织统一清查全县黑加油点行动,依法对曲沃县乐昌镇城西大运路北金鑫停车场内的黑加油点进行检查。22时40分许,曲沃县西南街村村民付某酒后驾驶摩托车送醉酒的被告人岳金生回家,在金鑫停车场见到着警服的执勤民警张某等人时,二人对执勤民警谩骂,张某出示警官证并告知二人不要妨害警察执行公务之时,被告人岳金生用拳头殴打民警张某左面部,致张某受伤。在其他民警依法制服岳金生时,被告人岳金生反抗撕扯民警,付某(已受到行政处罚)见状继续对民警谩骂,后二人被曲沃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制服。经鉴定,民警张某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岳金生及其亲属对被害人张某进行赔礼道歉。被害人张某表示对岳金生对其个人造成民事方面的伤害和损失不再追究。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①曲��县公安局行罚决字(2017)0000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7年4月8日,付某因谩骂执勤民警,曲沃县公安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已缴纳)。②曲沃县公安局的证明,证明张某是曲沃县公安局正式民警。③被害人张某出具的说明,证明岳金生在案发后对被害人张某进行了赔礼道歉并赔偿了民事损失。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岳金生截止2017年4月7日没有犯罪记录。户籍证明,证明岳金生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2、证人证言。①证人任某的证言,证明我在曲沃县公安局刑警二中队从事辅警工作。2017年4月7日22时40分许,接到上级的指令,我参加执行我局的统一清查黑加油站行动,在大运路祥和园大酒店对面的金鑫停车场内进行清查在该场内隐藏的存油设备和加油设备,这时有一名年龄约三十左右的年轻男子骑一辆坤式摩托车带着一名年龄约五十多岁的中年男子行至我们跟前,当时我和张某距离这辆摩托车最近,骑摩托车的年轻男子停车(未熄火)后问我们“你们是110的?”张某说“我们是公安局的”那名男子说“公安局的就牛了?这是我家门口,你们在我家门口我就不愿意”,后边坐车的中年男子附和说“对,公安局的咋啦,我又没犯法,你停这里我就不愿意”,见该两名男子像是醉酒后的状态,于是张某问他们“你们是不是喝酒了?”后面坐车的那个男子说“我没有喝酒,也没有犯罪,你公安局的能咋了”,我和张某还劝他们“我们是公安局的,正在依法执行公务,你们要是喝酒了,就回家好好休息,不要影响我们执行任务”,就在这时,后面坐车的那个中年男子突然出右拳打到张某左侧面部一拳,为了避免再次伤害到我们,我和张某到摩托车后侧控制住坐车的中年男子��手并让他下车,这时候,一起执行任务的其他几个同志都过来了,大家把他们劝着拉下车,赵某还在劝他们不要闹事,正在劝的时候,后面坐车的男子突然用拳头又朝张某的面部打了过去,一起执行任务的同志们一起将这名中年男子控制住,控制的过程中,该男子一直在进行撕扯蹬踢各种反抗。骑车的那名年轻男子在周围一直对我们辱骂,张某掏出警察证,再次亮明身份,表示我们正在执行公务,请不要妨害我们执行公务,谁知这名年轻男子指着我们凶狠狠的说“你叫啥名,明天老子整死你,弄包炸药炸死你全家”,后来我们把这两名男子带回到城关派出所办案区。在控制中年男子的过程中,他对我踢打撕扯,造成我装在衣服口袋中的手机部分损坏。②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我在曲沃县公安局刑警二中队从事辅警工作。2017年4月7日20时30分,接到上级指令,我参加��行我局的统一清查黑加油站的行动,在城关派出所西南街警务区警长赵某的带领下,前往西南街片大运路边的金鑫停车场进行清查,当时驾驶的两辆警车均开着警灯停在大门口处。当晚22时40分许,我们在该停车场大门口内侧清查到隐藏的存油设备和加油设备。我在大门口外一旁接电话,当时张某和任某在大门口处,这时候看到一名年龄二三十岁的年轻男子骑一辆坤式摩托车载着一名约五十岁的中年男子行至停车场大门口。我当时没有在意还在接电话,挂断电话后我听见有吵闹声,我看见这两名男子和张某、任某在吵闹,就赶紧过去,快到跟前时看见后面坐车的那个中年男子用拳头朝张某面部打了几拳,这时候,一起执行任务的其他几个同志都过来了,大家把他们劝着拉下车,赵某还在劝他们不要闹事,这个过程中,这两个人一直在说“公安局的咋啦,我又没犯法��我也没喝酒”,正在劝的时候,后面坐车的男子用右手突然又朝张某面部打了过去,这时候,一起执行任务的同志一起动手控制住了这个中年男子。骑车的年轻男子一直在周围干扰,张某掏出警察证,再次亮明身份,表示我们正在执行公务,不要妨害我们执行公务,谁知这个年轻男子指着我们的民警说“你叫啥名,明天老子整死你,弄包炸药炸死你全家”,后来,我们一起将这两名男子带回到城关派出所办案区。张某的脸部受了伤,嘴角流了血。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7日22时40分许,我带领派出所的民警、交警队民警、巡警队民警以及刑警队民警共十名同志一起在金鑫停车场大门口内侧清查到隐藏的存油设备和加油设备,当时大门外有吵闹声,我就出去看情况,我见有一名年龄约二三十岁的年轻男子骑一辆坤式摩托车载着一名年龄约五十岁的中年男子下了��吵闹。我闻见他们身上有酒味,就亮明身份告知他们,我们正在正在执行勤务并劝阻他们回家休息不要妨害公务,这时那名男子就带着挑衅语气谩骂,后边坐车的那个中年男子也附和说“对,公安局的咋啦,我又没犯法,你停这里我就不愿意”,见他们当时表情均不正常,且说话语气明显不对,我们民警还劝他们“我们是公安局的,正在执行公务,你们要是喝酒了,既然说是到家了,就回家好好休息,不要影响我们执行公务”,就在这时,后面坐车的那个中年男子冷不防的出右拳打到张某的左侧太阳穴上,张某就控制住坐车男子的右手,并让他下车。这时候,一起执行任务的其他同志都过来了,大家把他们劝着拉下车,我还在劝他们不要闹事,这个过程中,这两个人一直在说“我又没犯法,我也没喝酒”等等,正在劝的时候,后面坐车的这个男子又突然朝民警张某嘴上打了一拳,边打边说“我打死你,我打死你”。当时一起执行任务的同志们一起彻底控制住这个中年男子,控制过程中,该男子一直在进行反抗,骑车的那个年轻男子一直在周围干扰,张某当时掏出警察证,再次亮明身份,表示我们正在执行公务,请不要妨害我们执行公务,谁知这个年轻男子指着张某凶狠狠的说“你叫啥名,明天老子整死你,弄包炸药炸死你全家”,后来为了侦查办案,我们将这两名男子带回到城关派出所办公区。3、被害人张某陈述,称我是曲沃县公安局刑警二中队的副中队长。2017年4月7日20时30分,接到上级指令,我参加执行我局的统一清查黑加油站行动。我与交警队、巡警队以及刑警队的几名同志一起,在城关派出所西南街警务区警长赵某的带领下,前往西南街片大运路边的金鑫停车场进行清查,当时驾驶的两辆警车均开着警灯停在大门口处。当晚22时40分许,我们在该停车场大门口内侧清查到隐藏的存油设备和加油设备,这时候,一个年龄约二三十岁的年轻男子骑一辆坤式摩托车载着一名年龄约五十岁的中年男子行至我们跟前,当时我和任某距离这辆摩托车最近,骑车的年轻男子停车(未熄火)问我“你们是110的?”我说“我们是公安局的”,那名男子带着挑衅的语气说道“公安局的就牛了?这是我家门口,你在我家门口我就不愿意”,后边坐车的那个中年男子附和说“对,公安局的咋啦,我又没犯法,你停这里我就不愿意。”。见他们表情均不正常,且说话语气明显不对,疑似酒后状态,我问他们是不是喝酒了,后面坐车的那个男子说“我没有喝酒,也没有犯法,你公安局的咋啦”,我还劝他们说“我们是公安局的,正在执行公务,你们要是喝酒了,既然说是到家了,就回家好好休息,不要影响我们执行任务”,这时后面坐车的那个中年男子冷不防的出右拳打到我左侧太阳穴处一拳,为了避免再次伤害,我退到摩托车后侧控制住坐车男子的右手,并让他下车。这时候,一起执行任务的其他同志都过来了,大家把他们劝着拉下车,这个过程中,这两个人一直在说“我又没犯法,我也没喝酒”等等,正在劝时,后面坐车的男子又突然朝我面部打了过来,边打边说“我打死你”,我没有躲开,最后他打到我面部左侧,一起执行任务的同志们一起动手彻底控制住这个中年男子,在控制过程中,他还在进行撕扯蹬踢各种反抗。骑车的那个年轻男子一直在周围干扰,我出示警察证,再次亮明身份,表示我们正在执行公务,请不要妨害我们执行公务,谁知这个年轻男子指着说“你叫啥名,明天老子整死你,弄炸药炸死你全家”,后来我们将这���名男子带回到城关派出所办案区。中年男子对我造成的损伤是我头一直很晕,有明显耳鸣现象,嘴部受伤,左手环指外侧有抓痕及手机部分损坏。4、鉴定意见。曲沃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曲)公(刑)鉴(活)字(2017)28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张某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中心现场位于曲沃县乐昌镇金鑫停车场门口南侧地面上,据受害人张某指认在该处发生一起妨害公务案。6、视听资料。曲沃县公安局出具的执法记录仪监控视频,证明被告人岳金生妨害公务,殴打执勤民警张某的过程。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岳金生当庭供述与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岳金生明知公安民警执法却拒不配��,采用言语侮辱和肢体暴力的方法妨害执法,殴打伤害民警张某致其构成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岳金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岳金生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向被害人张某赔情道歉,且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对岳金生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并无重大不良影响。为确保国家机关公务活动依法顺利执行,综合考虑被告人岳金生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七十二条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岳金生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王彦武审判员 邱世强审判员 杨林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