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322执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杨本加与多杰才让、周毛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本加,多杰才让,周毛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322执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本加,男,藏族,现住尖扎县马克唐镇环城南街兽医站家属院。被执行人多杰才让,男,藏族,现住尖扎县马克唐镇商业街卫生住宅小区*单元***室。被执行人周毛加,女,藏族,现住尖扎县马克唐商业街卫生住宅小区*单元***室。申请人杨本加与被执行人多杰才让、周毛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青2322民初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调解:一、被告多杰才让、周毛加偿还原告杨本加借款本金及利息40万元。该款于2016年8月20日前偿还13万元,2016年12月20日前偿还13万元,2017年4月20日前偿还剩余的14万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被告多杰才让、周毛加承担。申请执行人杨本加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共计1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多杰才让、周毛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杨本加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17年6月28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杨本加尚未实现的债权人民币130000元,应由被执行人多杰才让、周毛加继续清偿。被执行人多杰才让、周毛加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杨本加可持原据以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青2322民初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 萍代理审判员 项杰端智代理审判员 晁 生 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绽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