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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申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西安保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佳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安保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佳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9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保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航天大道***号富力会所负*层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谢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贵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柏泉,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佳奕,女,汉族。再审申请人西安保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德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佳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1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保德信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判令申请人退还装修差价款并无任何的法律和合同依据。二、二审法院参照同小区其他业主的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是错误的。被申请人作为原告和鉴定申请人,对于诉争的核心事项申请鉴定,却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未能鉴定,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三、合同约定的“装修价款每平方米3000元”为价格,并非价值,属于市场经济交易行为。被申请人的主张违背了双方订立合同之初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符合房地产市场交易习惯。四、二审以鉴定结论金额为依据判令申请人退还装修差价款是错误的。鉴定结论是对涉案房屋装修价值进行的鉴定,与本案纠纷无关联性。五、申请人所交付的房屋装修、设备符合合同约定,并无违约行为。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1532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请;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李佳奕提交意见称,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成立。一、虽然诉讼中被申请人的房屋装修没有鉴定,但是与申请人户型、装修状况基本相同的其他几户已经做出的鉴定结论可以参考。二、申请人当初出售房屋时宣传的就是精装修,但没有注明一户一个标准,都是统一标准,故其他户型的鉴定结果可以参考。三、装修价款问题,当时承诺是精装修3000元/平方米,但是交付的房屋连普通工装标准都达不到,且质量很差。木地板比市面上常见的最普通地板还薄,且属于已经停产的产品,有问题也无法配货更换。因此,原判正确,应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保德信公司是否应当退还被申请人李佳奕的装修差价款。经查,保德信公司与李佳奕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李佳奕购买的房屋为精装房,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8623.5元,装修价款为每平方米3000元。保德信公司按约定的时间向李佳奕交付了房屋,但李佳奕以交付的房屋未提供有关验收合格依据,且房子内空气质量差、气味大,甲醛等有害物质严重超标,无法达到精装修交房条件为由,诉至法院。虽然在一审中李佳奕曾申请对房屋室内空气质量及装修价值进行鉴定因其未按要求预交鉴定费导致未能鉴定,但是,其在二审审理中提供了与其同批购房的范南、孙菁、刘鑫三人分别与保德信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对涉案房屋的室内空气质量和精装修价值的鉴定结论并要求参照处理,由于孙菁等人购买房屋与李佳奕所购房屋是同期同批、房屋的装修状况与李佳奕的房屋装修状况基本相同,原审据此参考鉴定结论对装修价值的评估及本案装修房屋的实际情况,酌定装修价款每平方米2400元并无不当。保德信公司申请再审期间提交《李佳奕74栋楼10104户造价汇总表》,证明其装修造价每平方米为3063.01元,本院认为,该造价汇总表系保德信公司单方自行制作,缺乏其他证据印证,并不属于新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保德信公司据此主张二审判决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保德信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西安保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西京代理审判员  路亚红代理审判员  成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雨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