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21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武守义与李占成人格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守义,李占成,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406号申请人武守义,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被执行人李占成,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嫩江县。被执行人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武守义申请执行李占成、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本案已自动履行完毕,已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121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立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树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