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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民初2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灌南县华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周亚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灌南县华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周亚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4民初2896号原告:灌南县华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新安镇武庄村。法定代表人:汪维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维军,灌南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中奇,该公司员工。被告:周亚恒,男,1965年4月13日生,住灌南县。原告灌南县华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嘉公司)与被告周亚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维军、胡中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亚恒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106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1年10月19日,被告在灌南县开发区宝汇钢材市场施工时向原告购买C25细石混凝土3车,共计货款106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被告周亚恒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9日,被告在灌南县开发区宝汇钢材市场施工时向原告购买C25细石混凝土3车,共26方,每立方400元,合计10600元(包括加泵费200元),被告均在原告的送货单上签名确认。因被告至今未清偿货款,故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华嘉公司送货单、华嘉公司混凝土出货调度等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购买C25细石混凝土,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尚欠货款10600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6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亚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灌南县华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0600元及其利息(以106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元,由被告周亚恒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侯红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