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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朱丽华与被告四川省姚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丽华,四川省姚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80号原告:朱丽华,女,汉族,生于1965年3月7日,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腾飞,通江县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姚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海俊,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丽华与被告四川省姚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丽华于2017年6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654.00元,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长  高浩儒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人民陪审员  罗 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苟 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