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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扎兰屯市天豐老年公寓与韩凤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兰屯市天豐老年公寓,韩凤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358号原告扎兰屯市天豐老年公寓,住所地扎兰屯市。负责人杜运清,男,1965年2月7日出生,住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杜保军,男,1986年8月2日出生,住扎兰屯市。被告韩凤杰,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住扎兰屯市。原告扎兰屯市天豐老年公寓与被告韩凤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扎兰屯市天豐老年公寓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韩凤杰给付因管道漏水为原告造成的损失4700余元,并将漏水管道维修好;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楼上住户,2016年10月份起,被告家的下水道经常漏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维修,被告一直不予办理。2017年5月9日半夜下水道再次漏水,第二天原告找到被告让其维修,并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仍找各种理由不对下水道进行修理,致使原告处已经入住的老人没法在屋内居住而退住,原告每月损失1200元,同时因被告不履行协议维修义务,原告无奈只得找其他人维修,原告支付材料及人工费共3500余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韩凤杰给付原告维修下水道的费用3500余元,因房屋无法居住造成老人退住的损失12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1.本案用于开办扎兰屯市天豐老年公寓的房屋所有权人是杜运清,扎兰屯市天豐老年公寓的经营权人也是杜运清,即因本案房屋损害和扎兰屯市天豐老年公寓老人退住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都应该是杜运清,而不是扎兰屯市天豐老年公寓。2.扎兰屯市天豐老年公寓不是独立的法人企业或组织,没有独立的财产,因此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杜运清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而扎兰屯市天豐老年公寓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扎兰屯市天豐老年公寓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海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