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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5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庄培均与庄玉珠、康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培均,庄玉珠,康锦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5274号原告庄培均,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庄玉珠,女,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康锦辉,男,成年,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庄培均与被告庄玉珠、康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情势变更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培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培均负担。审判员  杨冬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