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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4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石惠与杨李坤、刘晓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石惠,杨李坤,刘晓芹,杨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42号原告:张石惠,女,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被告:杨李坤,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被告:刘晓芹,女,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上列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弥勒市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丽红,女,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现下落不明。原告张石惠与被告刘晓芹、杨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诉讼中,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依法追加杨丽红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原告张石惠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石惠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石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1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张石惠负担。审 判 长  孙应忠审 判 员  陈建芸人民陪审员  张 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林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