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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恢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淑梅、丁迎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04执恢262号刘淑梅、丁迎春:原告刘淑梅与被告丁迎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南民初字第54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7)津0104执恢262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彭春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