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武润奇、赵记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571号申请人:武润奇,男,汉族,住莘县。被申请人:赵记省,男,汉族,住莘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武润奇与被申请人赵记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450000元的厂房、设备等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润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记省名下财产如下:(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未经法院允许,不准买卖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福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鑫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