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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武润奇、赵记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571号申请人:武润奇,男,汉族,住莘县。被申请人:赵记省,男,汉族,住莘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武润奇与被申请人赵记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450000元的厂房、设备等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润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记省名下财产如下:(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未经法院允许,不准买卖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福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鑫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