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执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何廷良申请执行徐健君、江学军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健君,江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16号之一执行申请人:何廷良,男,生于1968年,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执行人:徐健君,女,生于1974年,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江学军,男,生于1971年,汉族,住重庆市渝中。本院在执行何廷良与徐健君、江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以(2016)川1724民初182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徐健君、江学军共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住房,查封期限为一年,现申请人何廷良向本院申请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徐健君、江学军共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住房,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文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文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