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1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俊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俊军,徐平华,史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1执23号申请执行人:徐俊军。被执行人:徐平华。被执行人:史杏芳。系徐平华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俊军与被执行人徐平华、史杏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95956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鄂0921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海林审判员 胡云华审判员 刘理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