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3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水清与被执行人高旭、王巧玲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水清,高旭,王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3执14号申请执行人:刘水清,男,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被执行人:高旭,男,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被执行人:王巧玲,女,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水清与被执行人高旭、王巧玲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介江平审判员 王百合审判员 吕红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朝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