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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民终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1589郁邦香与徐文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文锋,郁邦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15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徐文锋,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飞,系徐文锋的女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郁邦香,女,194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崇君,东海县牛山镇西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徐文锋因与被上诉人郁邦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2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文锋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文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文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徐文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宜东审判员  汪家元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荣洹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