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终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1589郁邦香与徐文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文锋,郁邦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15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徐文锋,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飞,系徐文锋的女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郁邦香,女,194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崇君,东海县牛山镇西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徐文锋因与被上诉人郁邦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2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文锋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文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文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徐文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宜东审判员 汪家元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荣洹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