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济南荣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招远玲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荣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招远玲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708号申请执行人:济南荣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刘家庄中街。法定代表人:吴荣鹏,经理。被执行人:招远玲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普照路。法定代表人:王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荣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招远玲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招远玲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忠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