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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执124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学治、潍坊长安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治,潍坊长安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124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学治,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潍坊长安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潍徐北路176号。法定代表人:张淑玲,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学治与被执行人潍坊长安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06月28日向被执行人潍坊长安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潍坊长安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潍坊长安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0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808.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世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士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