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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罗新与曹子阳、郭素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新,曹子阳,郭素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1555号原告罗新,女,汉族,1983年11月28日出生,住舞钢市。被告曹子阳,男,汉族,1976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郭素增,女,汉族,41岁,住河南省许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新诉被告曹子阳、郭素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曹子阳涉嫌刑事犯罪在押舞钢市看守所,使案件无法正常送达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卓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超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