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1执恢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文显与彭国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文显,彭国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1执恢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文显,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彭国安,男,1955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本院在执行罗文显与彭国安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恢复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此案原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彭国安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不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以(2015)鄂麻城执字第00322号执行决定书江被执行人彭国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以[2015]鄂麻城执字第00045-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彭国安在湖北省麻城市镡鑫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与案件执行标的相应的股权。在此次恢复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彭国安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彭国安在湖北省麻城市镡鑫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与案件执行标的相应的股权。但被执行人彭国安身为湖北省麻城市镡鑫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是提供了湖北省麻城市镡鑫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复印件,没有提供公司财务账本、报表、公司资产、负债清单,导致评估单位湖北三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无法出具股权评估报告,并于2017年4月10日退回委托评估。现因被执行人彭国安目前去向不明,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委托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彭国安实施网上协助查找、控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麻城市公证处作出的(2011)麻证字第873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援农审判员 王 凯审判员 薛 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