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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义与邹志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义,邹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319号申请执行人黄义,男,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6607184019,住巴彦县龙泉镇。被执行人邹志辉,男,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8307241539,住巴彦县巴彦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26民初28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黄义与被执行人邹志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26执319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杰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孙彦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思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