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占福泉、胡有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福泉,胡有根,吴柳英,胡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1067号申请人占福泉,男,1954年6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申请人胡有根,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申请人吴柳英,女,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被申请人胡丽华,女,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原告占福泉诉被告胡有根、吴柳英、胡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占福泉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申请保全被告胡有根、吴柳英、胡丽华银行存款人民币9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胡有根、吴柳英、胡丽华银行存款人民币9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瑜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艾带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