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史钰才、青岛国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钰才,青岛国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324号申请执行人史钰才,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青岛国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昆山路17号1号楼17层1704户。法定代表人:曾国强,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钰才与被执行人青岛国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中,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7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国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其应履行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73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晓菲审 判 员 黄莹莹代理审判员 郑 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曲识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