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3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句容市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包振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市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振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3025号原告:句容市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开发区后东自然村老南桥1号。法定代表人:蒋向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敖生,句容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包振兴,男,成人,住句容市。原告句容市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包振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句容市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句容市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容市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句容市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句容市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审判员 周小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