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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吕本胜、孙元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本胜,孙元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1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本胜,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孙元章,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本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元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民初字第22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孙元章的住房公积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季晓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