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6执5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义友申请执行何培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义友,何培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5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何义友,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何培建,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本院在执行何义友申请执行何培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何义友申请执行标的为279318.00元,因被执行何培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何义友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5)芦山民初字第8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燕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郭 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代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