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刑更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孝建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孝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刑更1360号罪犯张孝建,男,199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金堂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孝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成少刑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张孝建撤回上诉。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至2018年11月19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孝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记4个表扬。另查明,罪犯张孝建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已履行完毕。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无履行证明。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孝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孝建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锐审 判 员 杨 桓人民陪审员 秦昌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