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3民初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继鹏与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矿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鹏,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力管理中心,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矿,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3民初第303号原告:刘继鹏,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霞,山西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力管理中心(该单位已注销)。法定代表人:裴平星,职务:董事长。被告: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负责人:宁斌,职务: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山西众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翟红,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娟,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刘继鹏与被告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力管理中心(该单位已注销)、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矿、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继鹏于2017年6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继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永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