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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文忠申请执陈继芳、门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忠,门克,陈继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537号申请执行人:马文忠,男,1960年3月1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海市。被执行人:门克,男,1972年1月5日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陈继芳,女,1977年1月19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文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门克、陈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提供的可供执行财产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法院调查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乌云高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