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2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海与七台河市东旭通达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台河市东旭通达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2执150号申请人:李海,男,1964年7月3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勃利县永顺乡开荒村1组。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东旭通达煤矿。法定代表人:张喜春,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东旭通达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2月15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02月22日向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东旭通达煤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海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东旭通达煤矿于2017年06月28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东旭通达煤矿于2017年7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李海案件款18,000.00元。二、执行费17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凤岐代理审判员 : 杨 柳代理审判员 :姜飞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