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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3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罗敏与重庆宜念餐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敏,重庆宜念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3346号原告:罗敏,女,汉族,2000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重庆宜念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6号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63589178A。法定代表人:邓锡。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敏与被告重庆宜念餐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敏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罗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罗敏负担。审 判 长  赵 辉人民陪审员  姚天玲人民陪审员  许培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