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进永、邯郸市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进永,邯郸市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执28号申请执行人:胡进永,男,汉族,1969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邯郸市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花园巷18号汇景阁2单元2层201号。法定代表人:李付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胡进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邯仲调字第11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敏清审判员 裴镇洪审判员 李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全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