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4执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彭加孝、凌福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加孝,凌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4执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加孝,(又名彭家孝,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3日,住丹棱县。被执行人:凌福云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25日,住洪雅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424民初49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了彭加孝申请执行凌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凌福云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彭加孝后,申请执行人彭加孝不知被执行人凌福云的下落,并且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凌福云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彭加孝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彭加孝申请执行的金额是12万元,未受偿金额是12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忠审 判 员 张 宇人民陪审员 宋鸿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