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2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方明华与苏州西山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绿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明华,苏州西山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绿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2674号原告:方明华,男,195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为民,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西山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大桥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海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明、王晓萍,苏州市吴中区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州绿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西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明华诉被告苏州西山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绿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14元,由原告方明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丽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