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崔法志与张秀美、长垣县常村镇同悦社区管理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法志,张秀美,长垣县常村镇同悦社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2388号原告崔法志,男,汉族,1954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被告张秀美,女,汉族,成年人,住长垣县。被告长垣县常村镇同悦社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洪卫,任村主任。地址:长垣县常村镇同悦社区。原告崔法志诉被告张秀美、长垣县常村镇同悦社区管理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崔法志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崔法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法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9元,减半收取284.5元,由崔法志承担。审判员 邢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 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