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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3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行与王小凯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行,王小凯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3民初14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行,地址:许昌县新许路25号。负责人:于立民,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起昌,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王小凯,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行诉被告王小凯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王小凯已还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董爱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