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5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北京南曦光大电讯商场有限公司与陈仕贵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南曦光大电讯商场有限公司,陈仕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50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南曦光大电讯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70号南曦大厦1-3层。法定代表人:邵国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茜,女,北京南曦光大电讯商场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俊霞,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仕贵,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博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默,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睿,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北京南曦光大电讯商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曦光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仕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16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曦光大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南曦光大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南曦光大电讯商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北京南曦光大电讯商场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磊审判员 白 松审判员 刘慧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