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敖国柱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国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267号移交执行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南路60号。被执行人:敖国柱,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达斡尔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讷河市。现为服刑在押人员。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建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敖国柱罚金30,000.00元、违法所得43,750.00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敖国柱系监狱在押服刑人员,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敖国柱尚在监狱服刑,经采取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敖国柱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目前本案被执行人敖国柱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予以恢复执行。审 判 长 付圣洁人民陪审员 王珏斐人民陪审员 崔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