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21执恢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胡向辉与蔡银辉离婚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321执恢109号胡向辉、蔡银辉:申请人胡向辉申请执行蔡银辉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胡向辉依据湘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潭民一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所申请执行蔡银辉应支付共同财产差额款381765.49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蔡银辉应承担评估费60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4042元,执行费5700元,胡向辉应支付孩子抚养费9800元,案件诉讼费1599元,合计411108.49元已经全部强制执行到位,该案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