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3民初1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MariaClaudiaBelindaLim与顾芳、DavidDyLim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MariaClaudiaBelindaLim,顾芳,DavidDyLim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1737号原告:MariaClaudiaBelindaLim,女,1949年8月7日出生,菲律宾籍,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上海东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毅军,上海东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芳,女,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DavidDyLim(林天海),男,1948年1月15日出生,菲律宾籍,住江苏省昆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MariaClaudiaBelindaLim诉被告顾芳、DavidDyLim(林天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MariaClaudiaBelindaLim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MariaClaudiaBelindaLim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MariaClaudiaBelindaLim撤回对被告顾芳、DavidDyLim(林天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MariaClaudiaBelindaLim负担,原告MariaClaudiaBelindaLim已交纳9000元,由本院退回8975元。审 判 长  王甜甜人民陪审员  莫彩萍人民陪审员  徐燕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