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4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庙信用社与孟凡辉、孟凡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庙信用社,孟凡辉,孟凡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4015号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庙信用社,住所地滑县老庙乡老庙集。负责人魏艳霞,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申利苹,女,197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滑县。系原告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孟凡辉,男,198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孟凡永,男,1976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滑县。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庙信用社与被告孟凡辉、孟凡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庙信用社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庙信用社的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庙信用社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俊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