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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4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庙信用社与孟凡辉、孟凡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庙信用社,孟凡辉,孟凡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4015号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庙信用社,住所地滑县老庙乡老庙集。负责人魏艳霞,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申利苹,女,197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滑县。系原告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孟凡辉,男,198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孟凡永,男,1976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滑县。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庙信用社与被告孟凡辉、孟凡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庙信用社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庙信用社的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庙信用社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俊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