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3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邢文江、刘晓明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文江,刘晓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3民特16号申请人:邢文江,男,汉族,1972年4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昌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香萍,呼图壁县大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刘晓明,男,汉族,1955年4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呼图壁县。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邢文江与刘晓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邢文江与刘晓明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28日经呼图壁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刘晓明欠申请人邢文江购买种猪款30000元,由申请人刘晓明于2017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人邢文江支付10000元,余款20000元由申请人刘晓明于2018年12月30日前清偿;二、申请人邢文江自愿放弃其他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邢文江与刘晓明于2017年6月28日经呼图壁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二年内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颜廷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晓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