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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32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雪梅与其美泽仁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梅,其美泽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32执13号申请执行人:李雪梅,女性,1979年6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被执行人:其美泽仁,男性,1979年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雪梅与被执行人其美泽仁其他案由一案中,其美泽仁已经将法律文书所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332执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国 龙审判员 泽仁邓珠审判员 李 禄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莉 娟翻译人员四郎拉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