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樊国海与李志凌返还原物纠纷2017民辖终150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志凌,樊国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5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凌,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志峰,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国海,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广峰,广东省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广东省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志凌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84民初10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志凌上诉称,该案实为借款合同纠纷,涉案《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管辖应当作为整个借款关系中产生所有争议纠纷的约定管辖,并非仅仅指停车费纠纷,故本案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乙方(本案上诉人)将对甲方(本案被上诉人)质押乙方期间所产生的停车费用,协商不成的,提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处理。该条款仅仅是对因停车费产生纠纷进行了约定管辖,并不及于整个合同的其他事项,故广州市白云区并不享有此案的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为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新围村中华里队11号,故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芬吴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