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伍清、陈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伍清,陈丽华,陈爱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20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伍清,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丽华,女,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少清、魏文禄,福建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爱莲,女,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贺时,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伍清、陈丽华因与被上诉人陈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8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8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8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50元,退还上诉人周伍清、陈丽华。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郑乐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梅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