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仁聪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仁聪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176号罪犯王仁聪,男,1958年2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22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晋刑初字第14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仁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万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6日作出(2011)泉刑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66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5年7月31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55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6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香发、林明,福建省仓山监狱指派民警李某、杨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仁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仁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得表扬4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王仁聪在前二次减刑时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18万元。本院认为,罪犯王仁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仁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王仁聪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仁聪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6月27日至2017年7月2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丽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