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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2执恢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玉兰与王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兰,王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恢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玉兰,女,1963年6月15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王永,男,1973年6月18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本院在执行李玉兰与王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查封的息烽县永靖镇XX街XX苑XX号楼XX单元XX号住房一套,现由被执行人王永居住使用,但查封房产登记于息烽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本院应将查封上述房产的执行行为告知该公司,同时向该公司了解上述房产的权属情况,在审查上述房产的权属属于被执行人王永所有后,本院再进入案件的处置程序;现该公司未在我地经营,且被执行人王永下落不明,本院难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本案查封房产暂不符合处置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在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22执恢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云勇(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