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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8民初2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谷强与被告徐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强,徐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8民初2610号原告:谷强,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告:徐新华,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原告谷强与被告徐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新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被告因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150000元,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无法联系被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查明事实,判如所请。被告徐新华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谷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条1张。被告徐新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已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谷强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谷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谷强与被告徐新华系表兄弟关系。2013年7月1日,被告徐新华以做工程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谷强借款150000元。原告谷强以现金方式交付了借款150000元,被告徐新华出具了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谷强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正,此据,具借人徐新华,2013年6月31日”。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及借款期限。此后,原告谷强与被告徐新华又发生过借款、还款,但该笔借款一直未归还。原告谷强多次催讨,被告徐新华一直未予归还。本院认为,原告谷强与被告徐新华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徐新华作为借款人经催告理应及时归还借款。原告谷强要求被告徐新华立即归还借款15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足、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新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谷强归还借款1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徐新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