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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北京祥坤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吴登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祥坤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吴登文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103号原告北京祥坤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新街村西。法定代表人李海洋,经理。被告吴登文,女,193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上海宝山钢铁集团冷轧厂退休高工,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祥坤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登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祥坤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祥坤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祥坤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建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